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程序的发展
孙庆岭
我国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理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既授予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民事诉讼中的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止的情况分两类,一是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二是本案和另一案有牵连要等待另一案审理结果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中止通常是第二类。
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原告通常是专利权人,被告一般是被控侵权人。被控侵权人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作自己没有侵权的辩解,而是会主张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从而达到认定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这时候,侵权之诉就变成为确权之诉,并与确权之诉交织在一起。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就如何处理侵权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也进行了多次改革。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6日颁布《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遇到被告反诉专利无效的,受理专利侵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可以按照专利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8条第4款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由于当时我国刚施行专利法,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经验也不丰富,这条规定在实践中造成的结果是案件经常久拖不决,无论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是耗尽精力,特别是专利权人往往不胜其烦,打击了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实行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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