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知识产权策略探讨
进入新世纪,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纷纷出台重大举措。美国制定了知识产权21世纪战略计划,欧盟推出了新的知识产权法令,日本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并成立了由小泉首相任本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中国在强调建立知识产权应急与预警机制的同时,也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分为四个层次,国家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和企业战略。鉴于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国内各界关注的焦点。制药行业历来被发达国家认为是知识产权制度应用最为成功的行业。早已深谙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跨国制药公司一直将专利等知识产权视为企业最稀缺的资源。近期以来,药品专利纠纷一直困绕着中国制药企业,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这些纠纷充分暴露了中国制药企业知识产权的软肋。本文从一起颇受关注的专利纠纷开始对制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进行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制药企业对知识产权更深入和广泛的思考。
从罗格列酮说起
马来酸罗格列酮是近年来上市的重磅炸弹级药物,在曲格列酮由于肝脏毒性问题从市场撤出后,罗格列酮和吡格列酮成为改善胰岛素抗性药物的代表,用于糖尿病的治疗。胰岛素增敏剂作用机制的优越性和明确的疗效,以及糖尿病治疗药的广阔市场,使罗格列酮的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罗格列酮诱人的利益无疑成为众多制药企业追逐的靶标,其中既包括欲独吞整个蛋糕的原研发企业,也包括想分一杯羹的后继开发该产品的企业。
原研发企业和后来者在谋取罗格列酮利益的过程中,罗格列酮的专利成为最关键的保障或制约因素,也成为分割利益时必须要遵循的游戏规则。
罗格列酮的基本化合物专利是EP306228,申请日1988年8月26日,1989年3月8日公开。1993年前的中国专利法将药品产品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所以罗格列酮不能在中国取得化合物专利。1993年后,作为选择发明,葛兰素公司从EP306228公开的范围中,优选出罗格列酮的马来酸盐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ZL97122519。在注意到该专利后,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在开发罗格列酮时纷纷绕道而行,通过形成其它盐或不成盐的形式避开了ZL97122519。而前一段时间,让媒体沸沸扬扬,令国内十几家企业焦虑不安的是专利ZL98805686,该专利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程序进入中国,国际申请公开为WO9855122,1999年11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03年7月2日获得授权。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来看,该专利保护了含有一定剂量范围罗格列酮的组合物,这里的罗格列酮包括形成任何盐和作为游离碱的罗格列酮,该剂量范围涵盖了国内企业罗格列酮药物申请的所有制剂规格,成为纠纷冲突的所在。
ZL98805686的欧洲和美国同族专利申请分别是EP998284和 US2002177612、US2003187030,欧洲和美国的专利申请都尚未授权。欧洲专利局在2004年2月24日向葛兰素公司发出了对专利申请EP998284的审查意见,给葛兰素公司4个月的时间就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审查意见涉及到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重要的是关于创造性,在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罗格列酮的糖尿病方面用途是已知的,审查意见认为技术人员会常规地尝试不同的剂量来达到已知的治疗作用。专利审查速度相对较快的美国,同族专利申请US2002177612和US2003187030也在审查中。
前面提及的几篇罗格列酮专利只是罗格列酮相关专利的一小部分。ZL98805686号专利倍受关注是因为它的保护范围使国内所有开发罗格列酮的企业都面临侵权的风险。继ZL98805686之后,葛兰素公司的ZL98806223号中国专利2004年1月7日获得授权,保护“包括2-12mg的罗格列酮或其药学上可接受形式和胰岛素的联合形式”。还有许多后续的有关罗格列酮的专利申请在审查中。在之后的专利申请中,不仅有葛兰素公司申请的,也有很多其他家企业申请的罗格列酮相关专利申请。
罗格列酮的专利纠纷不只在中国,2003年9月印度的非专利药制造商Dr.Reddy向美国FDA递交了罗格列酮的ANDA申请(简略新药申请),在ANDA申请的专利证明文件中,选择了挑战FDA橙皮书中葛兰素公司罗格列酮专利之一的US5741803号专利(条款IV专利证明)。如果挑战成功,基于美国1984年建立的专利链接制度,Dr.Reddy会因为首先挑战专利,获得FDA给予的180天非专利药市场独占权。对此,葛兰素公司已经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一场罗格列酮专利纠纷在美国拉开了序幕。
同被中国和印度制药企业看好的罗格列酮,同样是专利问题引起的广泛关注,中国企业在本土受到专利侵权的困扰,无疑是一个被动角色。而印度的Dr.Reddy在本土与葛兰素抗争的同时,把专利规则用作攻击之矛,谋求产品早日上市的同时觊觎180天的市场独占权,已经把罗格列酮的专利战在美国打响,一跃变为一个攻击手。在这被动和主动的背后,反映出中国和印度企业在产品开发时对知识产权把握的能力差异,也透视出企业驾驭知识产权规则的能力差异。